声明人陈瑞华(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04197510020826)系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振球右巷69号全座房产(《国有土地使用缴费登记证》编号020910149。共2层,混合、贝灰结构,叠合面积39.58平方米)的实际房屋权利人。该房产系原权利人蔡木桐于2003年10月8日转让给方得恩,方得恩于2007年7月2日转让声明人所有。因历史原因,该房产建成后至今没有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且该房产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有关事项声明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缴费登记证》(编号020910149)因声明人保管不善已遗失,若今后原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被征收房产的产权归属有任何异议,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对上述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征收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承担。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瑞华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