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肖汉顺(身份证号码440502196611040810)系被继承人肖创之子。被继承人肖创于2006年11月13日死亡,被继承人与配偶郑惠卿共生育肖丽英(于2009年11月19日死亡,其配偶余钟华,夫妻共生育余燕虹一人)、肖惜银、肖汉顺共3人。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德仙里横巷52号二、三楼房屋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该房产系被继承人肖创早年向原汕头市房地产管理局同平房管所租赁汕头市金平区德仙里横巷52号一楼后出资改建,经房管部门确认德仙里横巷52号一楼为公产,二楼以上为私产。因历史原因,该房产建成后至今未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且该房产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继承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继承人郑惠卿自愿放弃对上述被征收房产的继承份额,并自愿将其享有的50%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无偿赠与声明人肖汉顺,由声明人继承、接受赠与并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二、继承人肖惜银、余钟华、余燕虹自愿放弃对上述被征收房产的继承份额,由声明人单独继承、接受赠与并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三、若对上述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承担。特此声明
声明人:肖汉顺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