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忘记1月1日起14岁就可以拘留了。”湛江公安日前透露了一起案件:1月3日,彭某等3名15周岁少年因持械追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3天,彭某被抓后说出了上面的话。
像彭某这样,以年龄衡量违法犯罪成本,颇具代表性。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旧法,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故意利用行政拘留年龄不够或初犯免责,没有承担实质性后果,有的违法情节严重,引起社会公愤。办案人员介绍,还有人总结出一套“兵法”,说什么“14岁和16岁是个坎,过了坎,要么只干‘小活’,要么退到幕后当‘导师’,就不会进局子”,影响恶劣。
新法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也就是说,14岁违法不再一概不拘留,未成年人初犯免责僵局被打破,极大压缩了过往对一些违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一放了之”的范围,避免其滥用法律宽容机制、频繁违法,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现实针对性。除了彭某案,内蒙古五原县公安局1月13日发布警情通报称,对辱骂殴打同学的4名14岁女生作出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也无异于对抱有“法不责幼”错误幻想之人的当头棒喝。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中唯一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严重性仅次于刑罚中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短期来看,能够对未成年人行为形成直接约束,使其认识到违法后果,抑制冲动违法。长期来看,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许多是长时间不良行为的积累,5—15日的拘留结束后,他们还是要回到原来的生活环境,若教育没有跟上,行政拘留的效果也是有限的。所以说,“一放了之”“一关了事”都不可取,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避免“抓了放、放了抓”。
新法在适当调整对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规定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这也意味着,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无论年龄大小,都能得到相应处置。由此而言,彭某忘记的不止时间,更有对法律的敬畏;“彭某们”高估了年龄的作用,却低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严管厚爱的决心,趁着新法实施,有关案例陆续公布,不妨多加学习,及时纠正片面认知、破除侥幸心理。 (维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