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奇奇珍食用农产品经营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声明书
日期:01-24
2025年12月15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龙湖分局在对我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我在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街道蓬中村鲤鱼埔3号建设的畜禽(鸡只)屠宰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8项的"屠宰及肉类加工135*"中的"其他屠宰"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屠宰项目经营加工过程主要产生清洗废水,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该屠宰项目于2025年11月开始擅自投入畜禽(鸡只)屠宰作业。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才出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尽管事后我全力整改已停止了畜禽(鸡只)屠宰项目,清理了屠宰设备,今后不再从事畜禽(鸡只)屠宰作业。但我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全经营部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汕头市龙湖区奇奇珍食用农产品经营部
承诺人:肖奇珍
202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