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林增雄(身份证号码440503196106XXXX12,手机号码13502958527)系西堤路47号三楼301房(套内使用面积37m^2)使用人,被征收房屋系于1987年给本人使用至今,被征收房屋不存在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互换,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他人有权主张权利等任何可能影响征收房屋的情形,征收所得款项由本人领取,本人声明承诺他人无权就征收房屋向汕头经济特区海宏发展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若因此出现任何纠纷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款,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本人承担,赔偿。
声明人:林增雄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