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声明人黄惜娟(身份证号码:440505195903060025)座落于汕头市永安街28.30号30号204号房全套的房屋(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3013016号)是声明人配偶陈茂营于2000年2月1日向原业权人陈国供购买所得,陈茂营于2017年2月去世,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交易转让登记手续。
2、声明人马进华(身份证号码:440503195705181210)座落于汕头市永安街104号后楼(新址:永安街42号2幢)304号房全套的房屋(证号列:粤房字第4949918号)是声明人于1993年8月10日向原业权人李辉莲购买所得,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交易转让登记手续。
3、声明人李耀城(身份证号码:440504195710290813)座落于汕头市永安街49.51.53.55号49号203号房全套的房屋(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3013959号)是声明人于2004年10月28日向原业权人林立荣购买所得,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交易转让登记手续。
4、声明人林宏(身份证号码:440509198001124439)座落于汕头市永安街84号(新址:永安街24号)101号房全套的房屋(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0901092号)是原业权人林蔚然是声明人的叔父,林蔚然于2012年3月去世,配偶邱锦莹于2021年9月去世,生前无生育子女,由声明人赡养并养老送终,原业权人生前赠予给声明人,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转移(赠与)登记手续。
5、声明人赵惜珠(身份证号码:440503193811190824)座落于汕头市永安街34号201号房全套的房屋(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3013602号)是声明人的儿子陈伟平(身份证号码:440503197001210836)于2000年4月5日向原业权人林明珍购买所得,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交易转让登记手续,陈伟平于2020年10月诊断患有精神疾病,赵惜珠是其监护人。
6、声明人林振平(身份证号码:440503195603101216)座落于汕头市永安街65号前座(地号:第二测区14/258地号)的房屋是声明人父亲林灶顺80年代出资自建,林灶顺于2000年6月已去世,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属无证建筑物。
7、声明人林惜刁(身份证号码:440503193612211223)座落于汕头市永安街65号后座(地号:第二测区14/258地号)的房屋是由声明人出资自建,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属无证建筑物。
8、声明人姚贤娥(身份证号码:44032119600310572X)座落于汕头市永安街108号(新址:永安街44号)301号房全套的房屋(证号列:粤房字第2383817号)是声明人于2004年5月13日向原业权人蔡为恭(已去世)的儿子蔡秀明购买所得,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交易转让登记手续。
以上声明人因该址列入汕头市小公园“铃木洋行”项目收购范围,声明人为实际房屋权利人,若对该房屋收购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开埠区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升平路80号四楼)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汕头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该房产的收购手续并领取收购款。声明人承诺上述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该房产权属存在任何产权、继承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完全承担。
且声明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在本次收购中没有遗漏、隐瞒或虚假陈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完全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惜娟、马进华、李耀城、林宏、
赵惜珠、林振平、林惜刁、姚贤娥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