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林汉钦(身份证号码:440502197502100815)系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二马路126号及增太街17号房产的实际房屋权利人。其中,位于二马路126号房产系原权利人吴壁华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陈泰丰(吴壁华之子)作为代理人于1997年8月15日将该房产转让给吴树镇,吴树镇于2010年5月26日将该房产转让给陈振强,陈振强于2010年6月18日将该房产转让给胡武江,胡武江于2010年10月29日将该房产转让给朱巧如,朱巧如及其配偶陈植彬于2012年4月15日将该房产赠与陆秀华,陆秀华于2025年7月11日将该房产转让给林美英,林美英于2025年11月14日将该房产转让给声明人所有;位于增太街17号房产系原权利人林炯星所有(《国有土地使用费缴费证》将缴费人的名字误写为"林炯青",实际为"林炯星"),林炯星已于1992年8月5日死亡,其配偶方瑞凤已于2010年2月25日死亡,林炯星及其配偶方瑞凤生育子女林丽兰(于2001年11月19日死亡,其配偶及子女已失联)、林汉武(2023年11月17日死亡,配偶:陈丽松,生育子女林建升、林奕琪共2人)、林汉文、林汉钦共4人。被继承人林炯星生前未设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因历史原因,该两处房产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该两处房产已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因目前无法联系到原权利人吴壁华之子陈泰丰就代理转让位于二马路126号房产提供原产权人吴壁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手续的原件或核实文件,今后若原产权人吴壁华的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就上述被征收房产的产权归属提出异议,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继承人林汉文、陈丽松、林建升、林奕琪自愿放弃对位于增太街17号房产的继承份额,由声明人林汉钦单独继承,并按规定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三、继承人林丽兰已死亡,其配偶子女已失联,故由声明人代为保管继承人林丽兰对位于增太街17号房产的继承份额,今后林丽兰的继承人对上述被征收房产的继承份额主张权利,均由声明人全权负责并按份额归还。
四、若对上述两处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两处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两处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汉钦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