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市民都听说过假币。假币的出现,不仅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更直接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任何涉及假币的行为,从伪造到出售、购买、运输再到持有、使用,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源头之恶:伪造货币
案例一
伪造货币是假币犯罪的源头,任何私自伪造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
赵某某通过群聊认识唐某某(另案处理),应唐某某要求帮其购买打印假币用的特种纸张,先后8次共4万张,赵某某从中赚得6千多元。同时,赵某某还为唐某某提供技术指导,致使唐某某伪造人民币26万余元。此外,赵某某还通过网络远程帮助网友下载、安装打印机驱动,指导对方设置、调试打印机打印假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明知他人伪造货币,仍向伪造货币人员出售特种纸张、提供技术指导,致使他人伪造人民币26万余元,属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赵某某还故意向他人传授伪造货币的犯罪技能,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综合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流转之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案例二
如果说伪造货币是“生产端”犯罪,那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就是连接源头与终端的“流通端”犯罪,这类行为加速了假币扩散,对市场秩序危害极大。
同案人叶某某多次联系同案人欧某某(均已判决),准备向其购买5千张面额为20万元的假越南盾,每张价格人民币3元,共1.5万元人民币,欧某某将该交易信息告知其丈夫即被告人彭某某。后彭某某将一批假越南盾交给叶某某,叶某某准备通过大巴车托运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现场查获面额20万元假越南盾共5200张,共计越南盾10亿余元,以案发时汇率折算人民币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结伙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万元。
案例三
周某某通过网络以3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张某某购买了面额为700元的假币,不久后,又以1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面额为5140元的假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仍予以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综合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四
张某某发现其丈夫即同案人黄某某(已判决)在家中伪造假币,也得知其平时帮黄某某邮寄的茶叶罐内实际包装的是假币,仍继续为黄某某邮寄假币。快递公司发现该快件包装疑似假冒人民币遂报警,后张某某供认其为同案人黄某某邮寄假冒人民币共1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为他人邮寄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综合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终端之祸:持有、使用假币
案例五
不少人认为自己只是持有或使用假币,问题不严重,看似“小事”,实则已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吴某某的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缴获面额为100元的疑似假币共43张,总面额共计4300元,同时在出租屋内抓获吴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理法官表示,假币犯罪看似“来钱快”,实则是通往监狱的“快车道”。上述案例被告人从制造假币,到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再到持有假币,他们都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假币犯罪链条上的每一环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杨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