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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车祸受伤索赔,与当事人身体是否健康无关

日期: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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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汕头,“有困难找司法,法律援助帮你忙”这句暖心话,正被越来越多的群众所熟知,市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相信法律援助,在遇到困难时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忙,法律援助已成为汕头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举措。

  2023年2月14日凌晨,林某驾驶无号码牌二轮摩托车在达濠往磊口方向行驶至磊广大道某公司门口时,与对向左转弯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林某于事故发生当日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前后累计花费医疗费用28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因与货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及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林某于2023年5月29日向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林某系老年人且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濠江区法律援助处当天受理、审批并指派法援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受援人林某及其家属,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处理思路。诉讼期间,承办律师协助林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后续诊疗项目(包含残疾辅助器具)、康复期等项目进行鉴定。与此同时,某保险公司申请对林某的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林某本次事故损伤经手术治疗后评定构成八级伤残;林某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主动脉壁间血肿)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某保险公司主张,应按照司法鉴定结论相应扣减赔偿数额。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是否应基于10%的参与度扣减林某所主张的赔偿数额。”承办律师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质上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过错系指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虽然鉴定意见表明林某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但林某对于导致损伤结果扩大的自身疾病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其作为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损害事实不具有选择性。在林某主观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客观上被动接受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若由林某对自身疾病对事故导致的损伤结果自负责任,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赔偿责任,显失公平,且林某自身原有疾病并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为争取法院的支持,承办律师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案例,并提交法院供承办法官参考。

  针对“林某所受损害是否应计算损伤参与度的问题”,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结合承办律师所提供的指导案例进行分析,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代理观点,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林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268162.95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向林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在‘被侵权人自身疾病与事故损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是否应参照参与度扣减赔偿’问题上具有典型性。”市法援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承办律师准确把握法律精神,精准检索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促使法院排除对自身疾病这一非法律因素的参与度考量,充分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这也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本报记者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