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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多元共治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

日期: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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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周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为城市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城市发展状况、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直观反映。2005年12月,我市出台实施《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亟须解决的问题,该法规已不完全适应当前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目前,《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构建“多元共治”责任体系

  条例修订草案分六章,共四十四条,坚持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法治为重点,在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且尽量不重复,以及维持原条例章节框架的基础上,解决市容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涉及街道、商铺、小区、公共设施等多个区域,明晰市容环境卫生涉及的各个主体责任是问卷调查中比较关注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管理原则,强化政府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市和区县政府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占道经营的综合整治等工作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完善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细化责任区责任人的确定方式,明确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强化“门前三包”制度的落实,解决推诿扯皮等问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方式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自治管理,以及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以呼应问卷调查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提高市民公共意识问题。

  把握刚柔并济注重统筹兼顾

  在现代化城市治理中留住烟火气,是对城市文明提出的更高要求。条例修订草案统筹兼顾提高颜值和留住“烟火气”的城市治理需求,一方面,聚焦问题短板强调法规刚性约束,对公共场所吊挂设置晾晒物品、占道经营、公共场所乱堆乱放、小广告泛滥、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设施随意设置、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环境卫生、宠物与家禽家畜管理等方面的行为作出规范,立规矩、设标准、定责任,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供制度支撑;同时,坚持疏堵结合、精细化管理,传递温度,回应群众诉求,规定划设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和门前临时经营区,放宽在开放式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开展搭建临时设施等行为的审批要求,设置供免费发布信息的公共信息栏,努力做到既促民生,又保文明。

  近年来,伴随着租赁自行车行业的爆发式增长,在为市民提供出行便利的同时,过度投放、违法骑行、无序停放、资源浪费等问题也日益凸显,给城市治理带来严峻挑战,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条例修订草案综合考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市民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明确对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同时,强调租赁自行车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经营者义务,以及规定在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对租赁自行车进行应急处置,减少租赁自行车投放对城市容貌的影响。

  智慧赋能与人文关怀并重

  整洁、干净、舒心的城市环境离不开环卫工人的付出,条例修订草案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容环卫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为环卫工人履行职责、休息等提供支持和服务,改善环卫工人的劳动条件。

  传统的管理模式依赖人工巡查、纸质记录,易出现信息传递滞后、问题上报不及时等痛点。条例修订草案将智慧城管平台明确为公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渠道之一,更好地实现公众参与式管理;规定将租赁自行车的相关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监管平台,以及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将作业车辆、人员等信息数据接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精准监管,破解传统管理的低效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坚持正面引导与负面禁止相结合,在与上位法、同位阶法规间保持协调的前提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要求适当提高处罚标准,科学合理规定各项法律责任;同时,给行政处罚预留缓冲空间,对绝大多数处罚前置规定了“未改正再处罚”的内容。此外,针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可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代履行制度,使执法机关既能够迅速消除违法影响,也能够追究当事人责任,既避免行政决定落空,也降低与当事人的正面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