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 承诺守法声明书
日期:11-06
2025年8月21日,我本人在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龙港社区上彭学校旁(经纬度:23.295848°N,116.364329°E)的废旧塑料造粒作坊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在于我本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尽管事后我本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作坊内生产用电采取断电措施,并对生产设备进行拆除清理清退,但我本人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本人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认真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承诺人:彭汉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