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陈基武(身份证号码:440502196707050837)系位于汕头市升平区同济三直路110号101号房全套的实际房屋权利人。该房产系原权利人钟如旺所有,钟如旺已死亡,配偶陈绍华已死亡,钟如旺及其配偶生前生育子女钟少平、钟丽琴、钟小文、钟丽蓉、钟丽明共五人。钟如旺的法定继承人于2003年1月29日共同签署《父业遗产继承协议书》,明确上述房产由钟小文继承。钟小文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陈文莲通过遗产继承取得产权,并于2003年6月29日将该房产转让给声明人所有。因历史原因,该房产建成后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该房产已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相关继承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因目前无法联系到原权利人钟如旺之儿媳陈文莲就转让上述被征收房产提供原权利人钟如旺及其配偶陈绍华、儿子钟小文的死亡证明、原权利人钟如旺与钟小文的亲属关系证明、钟小文与陈文莲的夫妻关系证明及陈文莲办理继承手续等材料,今后若原权利人钟如旺的其他继承人、钟小文的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就上述被征收房产的产权归属提出异议,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对上述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声明人承担。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基武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