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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村规民约的制度定位及实践路径研究

日期: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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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理论与实践       上一篇    下一篇

  □ 林思含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主制定、共同遵守的乡土契约,是衔接国家政策和乡土实际、融合侨乡文化和现代治理、推进“百千万工程”的关键节点。明确其制度定位、优化其运行路径,对汕头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村规民约在汕头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制度定位

  在自治为基、德治润心、法治保障的乡村治理框架中,村规民约是三者融合的具象化载体。乡村社会是一个基于血缘、地缘关系形成的熟人社会,彼此知根知底的熟悉感成为道德约束的天然土壤。作为村域内生规则体系构建的核心载体,村规民约本质上是农村基层群众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乡村治理实际,以强化村民自治、规范行为准则、化解基层矛盾为目标,自主制定的区域性行为规范。

  基于汕头乡村治理的特殊性,村规民约的制度定位需在原有框架内嵌入地方特质。汕头现有侨胞超500万人,侨眷占乡村人口比重较高,侨捐项目管理、侨眷权益保障、侨胞参与乡村建设等议题,需通过村规民约构建本土化治理规则。村规民约应作为侨乡治理的联结载体,成为凝聚侨心、汇聚侨力的制度化纽带,弥补行政治理在侨乡事务中的适应性不足。同时,汕头部分乡村分布在沿海或产业关联区域,村规民约面临如海洋生态保护、产业链协作等特殊任务。

  二、汕头村规民约运行中的现实困境

  尽管村规民约在汕头乡村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运行仍存在适配性、执行力、动态性、合法性四大困境,制约了治理效能。

  (一)同质化范式脱离本土治理需求。部分村庄的村规民约采用通用模板,未结合汕头“侨乡、临港、产业”特征进行本土化设计。一是侨乡元素缺失,侨村未在村规民约中提及侨胞参与、侨眷权益保障条款,导致侨乡资源难以转化为治理动能;二是临港需求缺位,部分渔村未针对“海水养殖污染、近海垃圾清理、禁渔期管理”等制定具体规则,海洋生态问题反复出现;三是产业关联空白,难以解决企业用工矛盾、物流扰民等问题。

  (二)多元制约导致规则落地困难。村规民约的执行面临熟人社会人情干扰、侨胞监督缺位双重制约:一方面,汕头乡村熟人社会特征显著,因人情关系,难以对违规行为严格追责;另一方面,执行主体权责模糊,多数村规民约未明确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规民约执行中的具体职责,导致“无人管、管不了”的现象。

  (三)动态响应滞后难以应对新议题。随着汕头乡村发展新议题不断涌现,但村规民约的调整机制未同步完善:一是修订周期过长,无法及时响应治理需求;二是应急调整缺失,面对台风灾害、疫情防控等突发情况,未建立“临时补充条款”机制,导致灾后治理、防疫管控缺乏规则支撑;三是反馈渠道不畅,村民和侨胞的意见难以传递,制约条款优化。

  (四)法理衔接不畅削弱规则公信力。部分村规民约条款与国家法律、汕头地方政策衔接不当,存在合规性风险,如超越处罚权限、违背法律原则、政策衔接不足,部分村干部与村民缺乏法律意识,导致条款无效或引发纠纷。

  三、锚定汕头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村规民约优化路径

  (一)嵌入侨乡、临港、产业内容。构建侨乡特色条款体系,在村规民约中增设侨胞参与机制、侨眷权益保障条款、侨捐项目管护细则等,实现侨胞参与常态化。完善临港治理规则,推动沿海村庄制定海洋生态保护专项条款,明确禁养区范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近海垃圾清理责任。衔接产业发展需求在村规民约中增设产业协作条款、电商规范条款,推动村级产业协同治理。

  (二)激活多元主体治理动能。强化村“两委”主导责任,明确执行流程,建立执行台账,对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减少人情干扰。发挥乡贤监督作用,邀请侨乡贤达、退休干部担任村规民约执行监督员,重点监督侨捐项目、侨眷权益条款的执行。搭建侨胞远程监督平台,开通侨胞线上反馈通道,实现远程监督、实时响应。

  (三)建立动态响应和优化体系。缩短修订周期并明确流程,修订前开展需求调研,确保调整贴合治理需求。完善应急补充机制,畅通反馈渠道,确保村民与侨胞的建议及时转化为条款优化依据。

  (四)筑牢合规性与公信力根基。建立事前合规审查机制,对村规民约制定、修订进行全流程合规审查,重点核查处罚权限、权益保障、政策衔接等内容,确保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政策。强化法律宣传与指导,提升村干部与村民的法律意识,避免条款无效。推动与地方政策衔接,将地方政策要求,转化为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实现行政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协同推进。

  (作者单位:中共汕头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