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关收缴了下列物品,并已依法制发汕关缉收字〔2025〕3号收缴清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对汕关缉收字〔2025〕3号收缴清单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