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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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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象鼻蚌加了“料”

日期: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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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被告人金某龙是麦某钦(另案处理)经营的水产品商行的供货商,其在明知氯霉素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将氯霉素添加在给麦某钦的鲜活象鼻蚌饲养水中,共出售鲜活象鼻蚌16斤。经检验,其中“氯霉素”一项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龙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金某龙从事食品销售行业,违背职业道德,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损害社会公众消费者的健康,依法应当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活动。鉴于被告人金某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金某龙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工作,且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务。

  每一位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牢记食品安全大于天的原则,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吃得放心,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市面上出现此类“科技象鼻蚌”,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大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欠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