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林妍芸(身份证号码440511200604218524)系位于汕头市厦岭街109号全座房产(《国土缴费证》编号020910463,2层,混合、贝灰结构,面积58.17平方米)的实际房屋权利人。该房产系原权利人邱振荣于2002年9月16日转让给声明人的祖父林厚尔,系被继承人林厚尔与其配偶高惜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厚尔已于2025年4月18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高惜梅及独子林坚利。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因历史原因,该房产建成后至今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且该房产已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继承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继承人高惜梅自愿放弃对上述被征收房产的继承份额,并自愿将其享有的50%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无偿赠与声明人林妍芸,由声明人继承、接受赠与并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二、继承人林坚利继承被征收房产的50%份额后,与其配偶李燕娥自愿将其享有的50%的房产份额无偿赠与声明人林妍芸。声明人依法接受赠与并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三、若今后出现被继承人林厚尔其他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主张继承权利,皆由声明人自行理楚并承担一切法律经济后果。
四、若对上述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征收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妍芸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