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敏)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我市公众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迅速增加,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带来了新挑战。为适应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市拟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结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管,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在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且尽量不重复的基础上,重点结合我市管理实践,聚焦6个方面问题创设和完善、细化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一是聚焦构建社会共治责任体系,强化综合治理。规定各级政府以及公安交警等部门的管理职责;要求社会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加强内部管理、自律管理和宣传教育;强调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车辆交给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监护人应当履行有关监护职责;明确投诉举报机制。突出综合治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规定。要求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或参与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与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通过加强用户违法骑行、停放信息推送与共享,共同规范用户骑行、停放行为;公安交警、消防救援等部门及时将即时配送、市政服务等特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信息通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是聚焦民生诉求,完善便民服务和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在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的同时,特别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优化办理流程,拓宽登记渠道,通过提供互联网线上办理渠道以及推行带牌销售、销售点代办登记等方式为办理牌证提供便利。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的规定作出适当变通,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可以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的,车辆应当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要求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优化道路资源配置,充分考虑电动自行车行驶需求,科学设置非机动车道,完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在规定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路段时,应考虑用于即时配送、市政服务等特定领域的车辆的通行需求。市、区(县)政府应评估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需求,科学规划停放和充电设施的建设并组织实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及其周边划设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区,为用于即时配送、市政服务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便利。
三是聚焦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监管。针对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大且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空白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细化非法改装和拼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禁止性行为,并明确不得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同时,填补监管空白,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非法改装和拼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性活动,由公安交警查处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四是聚焦驾驶行为监管。针对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超速、逆行、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不戴头盔、竞驶炫技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完善、细化驾驶行为并明确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填补乘坐人不戴头盔的监管空白。完善、细化妨碍安全驾驶、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禁止性行为;特别是针对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运用特区立法权加大处罚力度,罚款数额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所规定的二十元提高到了一百元。明确驾驶人不得使用有效期届满的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五是聚焦特定领域电动自行车监管。主要包括:对用于租赁、即时配送以及市政服务、执法管理等特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专用号牌制度。对租赁电动自行车实行数量管理、有效期管理等总量调控措施,要求城管部门通过协议方式强化对经营者的约束,以及明确经营者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从事即时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相关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是聚焦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审慎监管要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借鉴《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做法,明确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公安交警可以引导违法行为人采取协助劝导交通或者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等方式,接受交通安全教育;违法行为人选择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