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涛、郑某明、郭某多次结伙在投标前协商报价,同场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投标,先后串通中标某清淤整治工程、堤岸新建及改造工程、道路硬化工程等多个工程项目,项目金额共1000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郭某参与的工程项目中标金额为890万余元。中标后,三被告人先后利用多家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取上述中标工程款共613万余元并转至个人账户。
经当地税务局核查,三被告人等人收取上述工程款均有开具发票。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涛、郑某明、郭某多次结伙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经济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行为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处郑某涛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吴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