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林忆嘉(身份证号码:440582200209044830)系三马路尾59号楼下的实际房屋权利人。该房产系原权利人纪赛银所有,因其已于1996年12月18日死亡,且继承人均在外地且已死亡,故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办理家庭协议,代位继承人张文韬(系被继承人纪赛银的孙子)于2016年10月8日将该房产转让给林文和,林文和及其配偶许佩丽于2025年8月26日将该房产赠与给声明人所有。因历史原因,该房产建成后至今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且该房产已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因目前无法找到原权利人纪赛银的继承人就转让三马路尾59号楼下房产事宜作出声明,若今后原权利人纪赛银的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被征收房产的产权归属有任何异议,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对上述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忆嘉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