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公民在公安机关反映诉求时应当理性,若动辄采取过激方式,甚至对民辅警等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则会受到法律惩处。近期,潮阳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黄某某因不满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关埠派出所对其于2021年6月与他人纠纷一事的调解处理结果,多次拨打110要求办案民警帮其获得更多赔偿。2024年10月14日,派出所当班民警朱某某通知被告人黄某某到所并向其做解释工作时,被告人黄某某情绪激动,辱骂民警并拿起值班室的座机电话砸向在旁协助工作的辅警被害人庄某某,还拿起椅子砸打庄某某的头部、手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潮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致一人轻微伤,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