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2-2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地方立法 引领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日期:09-16
字号:
版面:第04版:理论与实践       上一篇    下一篇

  □ 谢嘉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信息共享和流程互联互通,深化政务服务合作,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汕头市营商环境建设大会指出,“要推动要素改革降成本”“健全全要素保障体系”。可见,推动完善要素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是汕头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之一。

  近年来,汕头市不断加快数字经济的培育与建设,依托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和国际海缆登陆站等基础设施优势,积极探索跨境数据流通创新试点,建设与国内网络物理隔离的国际数据中心,打造“数字保税区”。然而,汕头市关于数据要素的相关地方立法尚付阙如,目前仅在《汕头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中以一章(共计11条条文)篇幅作出较为原则性的制度安排,与上海市(共计91条条文)、深圳市(共计100条条文)、广州市(共计45条条文)等城市的地方立法形成明显差距,对汕头市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交易监管、安全保护等方面产生制约。汕头市应当加快研究和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专门性地方立法,用足用好汕头经济特区立法权,助力汕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一、通过地方立法明晰数据要素产权归属规则。当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将数据要素划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除个人数据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归属于自然人外,公共数据、企业数据的产权归属在国家层面立法尚未明确。实践中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蕴含巨大商业价值,若地方立法未能明确数据要素产权归属,可能影响企业在汕头市投资开发数据产业的信心,妨碍企业数据后续开展数据要素交易,不利于汕头市企业盘活既有数据资产并据此开展“数据资产入表”等具体工作。为此,汕头市应当积极运用地方立法,明确数据要素的基本分类和定义,对数据资源持有者、数据加工使用者、数据产品经营者等各方参与主体予以统一界定,将数据要素权属合理赋权各类主体,夯实数据要素产业发展基础。

  二、通过地方立法创新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规则。“数据资产的生命在于流通”,现有数据产业链涵盖数据采集、储存、清洗、标记、加工等诸多环节,最终目的在于运用数据要素赋能行业应用和通用产品。在此过程中,数据要素合法流通和合规交易至关重要,江苏省、成都市、深圳市等地方立法设立“数据流通”与“数据交易”专章,贵州省、杭州市等地甚至围绕“数据交易流通”出台专门性地方立法(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制定《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优化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环境,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因此,汕头市应当尽快研究制定地方立法引导和促进数据要素的合法交易流通,打通互操作性差、定价机制不透明、数据可信度低等痛点和堵点,破解数据孤岛、数据垄断、数据污染等实践挑战,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法治保障。

  三、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数据要素产业高质量发展。随着数据要素的可用性与价值性不断提高,数据要素交易规模与日俱增,相关交易机构和中介服务不断发展,逐步形成完整的产业生态和交易链条。北京、上海、贵阳、广州、深圳等地先后成立数据交易机构,带动培育了一大批数据交易中介机构,形成完整的数据要素产业链。各地先后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培育与扶持数据要素产业链的建设,指导数据交易所、数据中介机构、数据持有者开展相应业务,取得卓有成效的建设成果。鉴于此,汕头市在积极探索和打造新型数据要素产业链之际,应当加快数据要素地方立法,以立法形式规范推动整体产业发展。通过立法引导,逐步形成“数据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技术支撑+应用场景”的完整产业生态,推动数据要素从“资源”向“资产”、“资本”转化,助力区域数字经济竞争力提升。

  (作者单位:汕头大学法学院)

  本文由市社科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