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吴锦松(身份证号码:440502194807230019)系被继承人陈馥莲之子。被继承人陈馥莲已于2022年3月21日死亡,配偶吴木立已于1970年8月5日死亡。被继承人陈馥莲与配偶吴木立生育子女吴亚吟(别名:吴瑞吟,已于1982年1月17日死亡;配偶:郑邦辉,已于2022年12月1日死亡;子女:郑凯平、郑丽华、郑凯滨)、吴锦松、吴松标、吴松能共4人。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二马路289号(结构框架、混合、贝灰,建筑面积约71.63m^2)房屋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因历史原因,该房产建成后至今未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现该房产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继承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继承人郑凯平、郑丽华、郑凯滨、吴松标、吴松能自愿放弃对上述被征收房产的继承份额,由声明人吴锦松单独继承,并按规定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二、若对该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承担。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锦松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