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映君,1989年3月向潮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购买位于潮阳区文光街道石珠园B区B1幢703号房,建筑面积77.2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配B2幢19号单车房6.56平方米。因潮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已注销,无法共同申请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根据汕住建通【2021】21号文第四条规定,现登报声明,如与上述不动产权属有纠葛者,自声明之日起30天内,持合法资料向汕头市潮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股(潮阳区棉西路305号建设大厦)提出异议。期满无人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则按有关程序给予办理上述不动产单方申请备案手续。
声明人:郑映君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