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宋鸿思(身份证号码:44050919891004361X)系被继承人宋振有的孙子。被继承人宋振有于2015年7月23日死亡,其配偶林赛香于2023年4月27日死亡。。被继承人宋振有与配偶林赛香生育子女宋舜芳、宋惠芳、宋汉桂、宋汉初(已于2003年10月8日死亡:配偶:郑泽吟,生育子女:宋鸿新、宋鸿思)、宋爱芳、宋丽芳(1964年5月16日出生,1964年9月死亡,)。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其位于牛屠地直巷48号房屋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因该房产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因该房产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继承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继承人宋舜芳、宋惠芳、宋汉桂、郑泽吟、宋鸿新、宋爱芳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份额,由声明人单独继承,并按规定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二、若对上述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该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所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鸿思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