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饮酒仍借车 法网难逃成共犯
日期:08-27
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高度危险性,为维护公共秩序安全,与机动车有关的人员均对此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本人控制的机动车提供给其行驶,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近期,潮阳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郑某、邓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邓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和拘役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二千元。
据悉,2024年11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某在酒后表示要驾驶被告人邓某的小汽车到揭阳市找朋友,被告人邓某在明知被告人郑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该辆小汽车交给其驾驶,并随其一同前往揭阳市。后被告人郑某驾驶该辆小汽车从梅州市丰顺县上高速往汕头市潮阳区方向行驶,途经234省道潮阳区潮揭线河溪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被告人郑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邓某抓获归案。
潮阳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邓某明知被告人郑某酒后仍提供机动车辆供其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故对二人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