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钟惠璇(身份证号码:440502195205270843)系北堤旁路79号110号房及北堤旁路79号201号房的实际房屋权利人。该两处房产系原权利人汕头市华通船务公司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前自筹资金建设之职工宿舍,声明人原系华通公司职工,后华通公司自愿将两处房产分配给声明人钟惠璇长期居住使用,并明确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利,该两处房产自此归属本人所有。因历史遗留原因,上述两处房产至今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现上述两处房产已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若对上述两处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两处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职工安置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两处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职工安置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钟惠璇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