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山东奥驰星新能源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MAE7D2RQX0)
地址: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镇横陇村盐呈片澄江公路旁3-4号铺面
邮政编码:5158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浸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317969217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上华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到山东奥驰星新能源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下称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40L产品“奥驰星尾气处理添加剂”存放在准备经营的店面,涉嫌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抽取了3.9斤“奥驰星尾气处理添加剂”作为证物,并向该公司发出《抽样取证凭证》((汕澄)应急抽〔2025〕1号),证物由该公司负责人孙浸确认验封。现场查封了该公司涉嫌违法存放在店面的产品,向该公司发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汕澄)应急扣〔2025〕1号),并要求该公司妥善管理。
3月20日,我局委托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从该公司抽取的样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从该公司抽取的样品的主要化学成分进行分析。
4月2日,我局收到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该公司产品“奥驰星尾气处理添加剂”成分为“1.汽油类似溶剂,含量82.1(单位:%(m/m),以下含量单位相同);2.甲醇,含量17.9”。
4月14日,我局收到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经鉴定该公司产品“奥驰星尾气处理添加剂”属于易燃液体,达到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
4月17日,我局将两份鉴定结果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孙浸,并对孙浸进行了调查询问。孙浸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存放在店面的“奥驰星尾气处理添加剂”共540L,是其准备在澄海区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进行经营的产品,截至我局查处时未对外销售。孙浸承认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店面未经安全评估,该店面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用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4月17日,我局解除对该公司的查封,并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澄)应急责改〔2025〕57号),责令该公司于4月22日前消除安全隐患。
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复查,复查现场该公司存放在店面的危险化学品已全部清除,完成整改内容。
经查,山东奥驰星新能源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汕澄)应急现记〔2025〕55号)证明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中的情况;证据二:《抽样取证凭证》((汕澄)应急〔2025〕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存放“奥驰星尾气处理添加剂”进行抽样取证;证据三:《查封扣押决定书》((汕澄)应急查扣〔2025〕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封该公司“奥驰星尾气处理添加剂”20L包装的产品22桶,10L包装的产品10桶,20L包装的空桶78个,10L包装的空桶54个,并要求该公司妥善管理;证据四:《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澄)应急责改〔2025〕57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整改指令,责令该公司于4月22日完成整改内容;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该公司负责人孙浸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承认其公司存在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中的违法行为;证据六:《鉴定委托书》((汕澄)应急鉴〔2025〕1号、2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奥驰星尾气处理添加剂”样品进行成分分析、委托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奥驰星尾气处理添加剂”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证据七:《鉴定结果告知书》((汕澄)应急鉴告〔2025〕1号、2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告知“奥驰星尾气处理添加剂”的鉴定结果;证据八:《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汕澄)应急查扣〔2025〕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解除山东奥驰星新能源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的查封;证据九:《整改复查意见书》((汕澄)应急复查〔2025〕6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复查,复查现场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内容;证据十:现场检查照片2份2页,证明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以及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现场情况。
山东奥驰星新能源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奥驰星尾气处理添加剂存放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一项裁量基准“A.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的违法情节轻微,在我局发出整改指令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山东奥驰星新能源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处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汕头分行,账号441560200277899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地址: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中山南路844号;邮编:51580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