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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公 告

日期: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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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粤0515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林桂娜与被执行人陈璇芝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51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于2022年5月10日16时27分在业委会二群发布潮汕话语音@原告“姿娘仔人做下迈脸”、“姿娘仔人嘟嘟做块衰形照生”、“恶毒过老巫婆就是你这姿娘仔”等不当言论。

  本院认为,被告在四百余人微信群中持续发布的潮汕话语音内容和@原告的行为,以普通人所拥有的社会经验见识和逻辑推理能力对该语音内容和@原告的行为进行判断,符合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侵权构成要件,明显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特别是严重降低了原告在馨园内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璇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汕头市澄海区碧桂园馨园进出大堂公告栏张贴道歉书(内容为“本人陈璇芝在馨园业主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已被澄海区人民法院认定为侵害林桂娜名誉权,现向林桂娜赔礼道歉。”;大小为A4纸;字体为一号宋体;白底黑字),并于张贴道歉书之日起逐一在澄海碧桂园馨园金厝边群、碧桂园临时业委会二群、馨园金邻居一群中连续三日发布道歉书照片(事后不得删除),为原告林桂娜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被告陈璇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桂娜经济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林桂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陈璇芝没有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致歉义务,现本院对上述判决内容予以登报公告。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