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汽车是城市流动的风景线,但日常生活中的停车开门这一简单动作,稍有不慎便可能酿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俗称“开门杀”。开门杀就是下车开门时,不认真观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最终撞伤,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近期,龙湖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件就很有警示作用。
2024年9月某日,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在右侧机动车道临时停车。刘某打开驾驶座车门,碰撞到刚好经过该车左侧的二轮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和搭载人姚某连人带车倒地。张某拨打110、120报警求助,刘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民警带走配合调查。经交警认定,刘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姚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某受伤被送往医院,几日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姚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后,刘某驾驶的越野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姚某家属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
同年10月底,刘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在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司机的“开门杀”致他人意外死亡,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故。因此,广大司机朋友开车出行时,必须时刻牢记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安全着想,认真观察道路情况,集中注意力并按照规范操作,以免一旦发生意外后悔莫及。
本报记者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