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张健雄(身份证号码:440502196706230852)系被继承人张锦标之子。被继承人张锦标于2006年9月27日死亡,被继承人张锦标与其配偶彭美芳生育子女张健明(于1990年1月3日死亡,配偶刘秀珠及女儿张敏已失联)、张惠仙、张健雄共三人。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同济右横巷27号房产系被继承人张锦标与配偶彭美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历史原因,上述房产建成后至今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且该房产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继承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继承人彭美芳确认同意对被征收房产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赠与声明人张健雄,并放弃对被征收房产的继承份额,由声明人继承接受并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二、继承人张惠仙自愿放弃对上述被征收房产的继承份额,由声明人张健雄继承,并按规定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三、因转继承人刘秀珠、张敏目前失联,对转继承人刘秀珠、张敏的继承份额暂由声明人领取代管,若今后继承人张健明的继承人出现主张权利,均由声明人全权负责并按份额归还。
四、现上述被征收房产已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若对上述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声明人承担。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健雄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