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 承诺守法声明书
日期:07-22
2025年5月12日,我公司在汕头市金平区月浦街道潮汕路华新城揭东路九号之八(自主承诺申报),从事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公司作为新办企业,环境保护经验不足,导致没有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尽管事后我公司全力整改,已经停产并委托资质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但我公司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公司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全公司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汕头市振鑫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才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