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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声 明

日期: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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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本地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人吴森松(身份证号码:440502194504060817)系位于汕头市中山中路15号101号房(现址:汕头市中山路87号101号房)的实际房屋权利人;曾郁青(身份证号码:440505195411270018)系位于汕头市中山中路15号102、201、202号房(现址:汕头市中山路87号102、201、202号房)的实际房屋权利人;声明人章汉斌(身份证号码:440503196110020818)系位于汕头市中山中路15号103、203号房(现址:汕头市中山路87号103、203号房)的实际房屋权利人。现就汕头市中山中路15号(现址:汕头市中山路87号)上盖物产权情况声明如下:

  1995年11月14日,原汕头市升平区时装厂(下称:时装厂)与汕头市升泰建筑公司签订集资协议将位于汕头市中山路15号厂房改建为二层商用楼房。由于资金等问题,升泰建筑公司与声明人曾郁青签订合建工程承包合同;升泰建筑公司与声明人吴森松签订合建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项目于1996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按合建合同比例分配交付各方使用。2000年,为办理房地产确权手续,在升泰建筑公司的要求下,时装厂与声明人曾郁青于2000年8月8日补签《合作建房协议书》(落款时间为1995年11月14日)。根据《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时装厂分得新建楼房,按梯间垂直分配从底层到三层占45%面积;声明人曾郁青分得从底层到三层占55%面积(其中声明人吴森松占首层面积的18%);并约定,如改建超过或少于三层,则应按增加或减少的面积进行比例分配。因新建楼房仅建二层,所以声明人吴森松分得现址为中山路87号101号房(经实测建筑面积为38.75m^2;其中20.95m^2为分配面积,17.80m^2为加建面积),声明人曾郁青分得现址为中山路87号102、201、202号房(经实测建筑面积为235.49m^2),服装厂分得现址为中山路87号103、203号房。因产权意识不足,声明人吴森松、曾郁青未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关于汕头市升平区时装厂产权转让及职工安置问题的批复》(汕金府办改复〔2004〕1号)、《关于升平区时装厂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的说明》文件精神,时装厂进行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同时将包括位于汕头市中山中路15号03室底层及夹层(现址:汕头市中山路87号103、203号房)在内的房产转让给企业经营者肖松龙。2004年4月20日,肖松龙与声明人章汉斌签订《转让房地产协议书》,将位于汕头市中山路87号临建铺面03室底层约100平方米及二楼相应面积夹层(现址:中山路87号103、203号房,经实测建筑面积为214.76㎡)转让给声明人章汉斌。因产权意识不足,声明人章汉斌未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对上述被征拆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粤东城际铁路项目石炮台段征地拆迁工作组办公室(下称“征拆办公室”,地址:金平区中山路70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由声明人吴森松、曾郁青、章汉斌按有关规定与征拆办公室办理征拆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拆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涉及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该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完全承担。

  声明人对本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吴森松、曾郁青、章汉斌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