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林倍德继承林俊有座落于南澳县后宅镇龙滨路西七巷7号(原坐落为南澳县隆澳地区前江新村体育场东侧)的土地一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05230101163号。因不慎遗失,我系上述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产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继承手续。 声明人:林倍德 2025年7月11日
我林倍德继承林俊有座落于南澳县后宅镇龙滨路西七巷7号(原坐落为南澳县隆澳地区前江新村体育场东侧)的土地一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05230101163号。因不慎遗失,我系上述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产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继承手续。
声明人:林倍德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