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林锡波(身份证号码:440504195907090815)系汕头市金园区中华路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汕国用(1994)字第82200030号]的房屋实际使用人。该房产原权属人为钟淑华,钟淑华的配偶方炳程于2005年5月9日将该处房产转让给林锡波。因历史原因,该房屋至今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因粤东城际铁路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粤东城际铁路项目大华段征地拆迁范围内,声明人就办理征拆补偿手续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因声明人无法提供钟淑华与方炳程的夫妻关系证明,今后若原权利人钟淑华、方炳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上述被征拆房产的产权归属提出异议或主张,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若对该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粤东城际铁路项目大华段征地拆迁工作组办公室(下称“大华段征拆办公室”,地址: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71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大华段征拆办公室办理征拆补偿手续。声明人声明上述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该房产权属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锡波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