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 承诺守法声明书
日期:07-08
2024年12月6日,我在汕头市金平区月浦大坪片(纬度23°25’31”,经度116°40’23”)从事废旧塑料再生造粒生产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法律意识淡薄,不懂这个行为违法。尽管事后我立即整改,将设备拆除搬离,但我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承诺人:佘桂安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