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进一步激活土地要素,助力县镇村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支撑
(一)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通过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调整村庄建设边界、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布局,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科教文体卫以及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产业项目,开展规划评估优化调整用地布局。支持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镇开发边界,规整居住区、工业区、永久基本农田,优化用地布局。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参与)
二、全面统筹保障用地指标
(二)专项设立1000亩用地、500亩林地专项“指标池”,重点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县、镇、村等项目。
(三)对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和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统筹保障用地指标。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用地指标全部保障;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统筹使用市级用地指标,用完向省申请保障;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统筹使用市级用地指标予以保障。
(四)符合《广东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及经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确需保障的“百千万工程”产业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借用留用地指标。支持农贸市场、物流供应、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社会必需行业用地先行预组卷,统筹保障用地指标。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乡村产业、安居工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环保设施,非营利性的科技、教育、卫生、体育、养老、殡葬设施,以及监教场所、铁路综合开发、避险搬迁、独立城镇批次方式组卷报批的陆地海砂淡化场、海洋渔港码头、防坡堤及护岸等民生设施,全面保障用地指标。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参与)
三、优化产业项目规划管理
(六)优化工业仓储项目退距规划管理。允许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在满足消防、抗震、防汛、防爆、交通安全以及水源、供水、环境、电力保护等要求,符合机场、气象台、导航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通道、军事设施等净空条件的前提下,放宽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限高等技术要求,并可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退让要求退让道路,临宽度不大于50米绿化带的建筑物退让距离可按照不少于4米控制。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相邻的,建筑物与相邻用地退让距离可按消防要求控制。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参与)
(七)允许工业仓储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申请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按照新型产业用地产业准入标准指引进行准入审查,按照“工改工”政策及《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规划调整和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八)支持完善历史工业仓储项目规划手续。纳入汕头市工业园区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工改工”项目用地,尚未有法定控规或控规为非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明确用途为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且不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禁止的其它情形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项目规划许可。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四、简化规划用地审批
(九)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且不影响建筑安全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具备合法用地规划手续建筑物屋顶或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利用农村道路建设光伏廊道的,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利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无需办理乡村规划许可手续。
对已纳入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和村内巷路、小型农田水利、种养类设施、农村供排水、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移民后期扶持、古驿道修复、村级社会事业(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等)等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为主的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上述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小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等)、基础设施项目(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电、供气、通讯等)以及农业种养设施项目,免予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免予办理或无需办理规划用地许可的项目应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五、促进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十)对历史上控规及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国有留用地,支持交由政府收回储备,盘活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参与)
(十一)对控规及土地用途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条件开发,按规定分配农民公寓,剩余的房屋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条件的,可申请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参与)
(十二)对工业、商业用途的留用地,支持各区县在全面清查基础上,编制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及统筹开发利用方案,集中入园区或纳入地方产业规划及招商引资平台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六、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十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拆旧复垦、人工岸线生态修复、红树林营造等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建设用地、海岸线等指标,优先满足本区县内自行平衡,确有剩余的可跨区县调剂。其中涉及增减挂钩项目跨区县流转节余指标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产生耕地指标指导价为20万元/亩,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为50万元/亩,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为20万元/米、最高限价为50万元/米。除“三旧”改造等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宅基地、公共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外,未按期完成整治的存量不规范用地补办手续须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相应指标挂钩。
国家、省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参与)
七、加快办理土地林地确权登记
(十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尚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登记的,建立时间台账,尽快办理确权登记。涉及存在权属争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地域管辖、分级调处原则依职解决。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文书和同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嘱托文件,集中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7月1日。有关条款具体办理流程及要求见附件。今后国家、省、市新出台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国家、省、市新出台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有关办理流程及要求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