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翁瑞雄(身份证号码:440502196909270838)系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北堤旁路8号(北)(《国有土地使用缴费登记证》编号021010017,共2层,贝灰结构,建筑面积约27.72m^2)及位于汕头市同安二巷15号全座(上盖)(粤房字第2739131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记载为薛有昌、《国有土地使用缴费登记证》编号020410088,共2层,贝灰结构,建筑面积约 37.32m^2)的实际房屋权利人。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北堤旁路8号分为南北两处房产,北堤旁路8号(北)房产由翁明溪分得,该房产为翁明溪与配偶姚玉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翁明溪已于2020年7月21日死亡,被继承人翁明溪与配偶姚玉英生育子女翁瑞娟、翁瑞龙、翁瑞雄共3人。被继承人翁明溪生前未设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因历史原因,该房产建成后至今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位于汕头市同安二巷15号全座(上盖)房产系原产权人薛有昌死亡后,其继承人薛春光(薛有昌之子)作为代理人于1996年6月5日将该房产转让给胡世文,胡世文于2011年12月18日将该房产转让给胡赛卿,胡赛卿于2011年12月19日将该房产转让给陆永华,陆永华于2025年5月18日将该房产转让给声明人翁瑞雄所有。因历史原因,该房产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上述两套房产已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继承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继承人姚玉英自愿放弃对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北堤旁路8号(北)被征收房产的继承份额,并自愿将其在该房产中享有的50%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无偿赠与声明人翁瑞雄,由声明人翁瑞雄继承、接受赠与并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二、继承人翁瑞娟、翁瑞龙自愿放弃对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北堤旁路8号(北)被征收房产的法定继承份额,由声明人翁瑞雄单独继承,并按规定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三、因目前无法联系到原产权人薛有昌之子薛春光就其代理转让位于汕头市同安二巷15号全座(上盖)被征收房产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手续的原件或核实文件。今后,若原产权人薛有昌的其他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就上述被征收房产的产权归属提出异议,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若对上述两套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征收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两套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两套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翁瑞雄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