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日期:06-21
当事人:王义权(身份证号:440521197101031037,住址: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李厝村西园5路4巷8号)
经查明,你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之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机关已采取了留置送达、短信送达的方式,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龙农农罚告字〔2025〕执二0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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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4-88839287
联系人:林同志 陈同志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