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日期:06-18
2025年4月1日,我洗涤坊在汕头市云澳镇港边西路65号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烟囱高度不足,烟囱监测孔内径不规范等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洗涤坊对环保治污认识不够,设备配套不齐全。尽管事后我洗涤坊全力整改,烟囱已按照要求加长高度至20米以上,监测孔内径整改完毕,设备配套整齐,但我洗涤坊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洗涤坊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我洗涤坊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南澳县云澳镇佳洁锐洗涤坊
经营者:陈烨阳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