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 承诺守法声明书
日期:06-17
2025年2月25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龙湖分局对我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监测报告》(汕龙环境监测BS字(2025)第005a号)的监测结果,发现我单位内外来混凝土车洗车排放废水中污染物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因我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才出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尽管事后我全力整改,立即阻止外来车辆进行车辆清洗,并对场内的排水口进行封堵。但我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汕头市亿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承诺人:张奕川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