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林奕先(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09198908082011)系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厦岭街四横巷33号房产(包括北侧建筑物)的实际房屋权利人。该房产(共二层,贝灰结构,内部已倒塌,叠合面积 28.02平方米)系原权利人林莲珠于1989年2月10日转让给张瑞城,张瑞城及其配偶刘娇如于1992年2月28日将该房产转让给林楚芳,林楚芳于1993年10月20日将该房产转让给林邦义、谢婵真,林邦义、谢婵真受让后因生活所需在主体北侧自建一处建筑物(贝灰结构,面积8.61平方米),后林邦义、谢婵真于2024年1月16日将该房产(包括北侧建筑物)赠与声明人所有。因历史原因,该房产建成后至今未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现该房产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若对该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征收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承诺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该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奕先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