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郑创英(身份证号码:440503195505091229)系位于汕头市陶金玉巷29号二楼后房的实际房屋权利人。该房产为原权利人蔡财丁的先祖所建,后经蔡财丁与兄弟蔡财和(蔡财华)、蔡财桂(蔡财贵)、蔡财钦四人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财丁分得该房产。蔡财丁于1988年11月10日将该房产转让给声明人所有。因历史原因,该房产至今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现该房产已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若对上述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创英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