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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私设屠宰场非法经营获刑

日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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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陈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未取得生猪屠宰定点资格的情况下,经营一生猪屠宰场,并雇佣他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和销售等活动。随后,该屠宰场被查处,现场查获6头生猪酮体、10头生猪以及剥毛机、升降机、若干屠宰工具等物品。截至案发,陈某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获利共132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私宰肉”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缺乏监管,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严厉打击生猪私宰行为,防止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管、合法经营,广大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生猪肉,发现非法屠宰、销售行为应主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 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吴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