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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受雇直播带货也需签订劳动合同

日期: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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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网络直播产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商机纷纷投入直播行业中。网络直播带货属于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也更为复杂。因为各种原因,有的网络主播从业者并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来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发生意外情况又该如何处理?下面这个案例就颇有教育意义。

  案情简介

  李某入职一家食品公司,成为该公司的线上主播,从事网络直播带货工作,但他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半年后,李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事发后某公司不承认李某的员工身份,表示该公司的直播业务已完全外包给业务合作人员,故李某不由公司管理和发放薪酬,也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无奈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自己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请求裁决确认自己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李某的申请,但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并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审理法官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看,李某根据某公司及其相关管理直播业务人员的指示,在该公司自有店铺账号开展直播带货工作,并由某公司提供工作场所及工作设备,李某直播销售该公司的相关产品,其直播带货工作属于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从某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某的转账记录看,转账时间大部分集中在每月12日前后,时间及金额相对较为固定,部分转账说明备注“工资”“李某工资”等字样,这符合支付工资报酬的特征。李某在该公司自有直播间进行直播,期间无粉丝打赏,该报酬系李某主要收入来源。因此,某公司与李某之间具有人身隶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该案中,某企业招用主播开展直播带货业务,工作设备、场所皆由单位提供,直播内容、时间也由该公司安排,劳动报酬也是由该公司发放的,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因此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汕头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斯丹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雇主和从业者都应重视这个问题:其一,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保障主播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可能出现纠纷时,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主播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其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可能在劳动管理等方面面临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如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有效举证等。

  本报记者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