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许典槐(身份证号码:44050319650507081X)系汕头市南兴巷10号全座(上盖)的房屋代管人。该房产系产权人许其中所有,因许其中于2000年8月19日去世,其生前无婚配生育,经产权人生前口头委托声明人代管该房产,并由声明人实际履行多年。该房产已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由声明人代为办理上述被征收房产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若今后产权人许其中的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被征收房产的产权归属、托管事项有任何异议,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对上述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许典槐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