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张志翔,男,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10051293,户籍地址: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上葵上葵路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24年11月30日,在汕头市金平区安居路长贵苑一区3幢2梯503房内等地殴打詹某娇致其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告知事项你可于2025年4月16日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公安机关将视同你已放弃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鮀江派出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