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林明发(身份证号码440502195501070870)系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同兴街113号后门房产(共三层,框架、混合结构,叠合面积88.51平方米)的实际房屋权利人。该房产原系林亚鸿所有,林亚鸿于1982年12月15日死亡后,其配偶邹赛香于1990年6月30日将该房产转让给林梅叶,林梅叶于2024年4月11日将该房产转让给声明人,并由声明人居住使用至今。因历史原因,该房产自建成后至今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现该房产已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因原权利人林亚鸿的配偶邹赛香已于2019年7月22日死亡,无法就转让上述被征收房产事宜作出声明,若今后原权利人林亚鸿或邹赛香的其他继承人对上述被征收房产的产权归属有提出异议,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对上述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征收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均由声明人负责解决,所发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明发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