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周震生(已故),现张宁珊代申请其于2003年向汕头市升平城建总公司分别增购永泰路2号115号房部分及永平路72号联升花园1幢(原A1幢)415号房部分的合同备案手续。因保管不慎遗失《上永安片被拆迁人回迁安置计算表》编号:0224B 及《上永安片交房结算表》,特声明作废。
如对上述声明有异议者,自本声明登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资料向汕头市住房保障中心(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1105室)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声明人:周楚平 张宁珊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