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晓燕(身份证号码:440504196707050426)系位于二马路64号2座304号房(私产部分,面积:29.48m^2)的实际房屋权利人。该房产系原权利人谢大成所有,因其死亡年代久远,无法提供死亡证明,其配偶林惠英于50年代死亡。被继承人谢大成与其配偶林惠英生前生育子女谢爱粧(已死亡,配偶:蔡泽民,子女:蔡振伟)、谢丽粧、谢秀粧、谢勿粧、谢素粧、谢国升、谢国明共7人。被继承人谢大成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其位于二马路64号2座304号房屋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因继承人蔡泽民、蔡振伟、谢丽粧、谢秀粧、谢勿粧、谢素粧、谢国升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由继承人谢国明单独继承该房产。此后,继承人谢国明与声明人李晓燕签订《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编号:汕房买卖列09(A)NO.0000654],约定将该房产转让给声明人所有。因该房产至今未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且因该房产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因声明人目前无法提供谢爱粧死亡证明以及其与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今后若谢爱粧或谢爱粧的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并按份额归还。
二、若对上述被征收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该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所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晓燕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