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康旭(440506197709****14)准驾车型C1,2024年11月17日22时许,因再次饮酒被交警濠江大队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拟对郑康旭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单位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单位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濠江大队
2025年2月8日